發布時間:2023-06-04 人氣:299 作者:Chloe
為加強電子煙管理,防止電子煙產能無序擴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參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煙管理,防止電子煙產能無序擴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參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為生產(含代加工,下同)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以下稱電子煙產品及原料)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以下稱投資行為),以及開展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及本細則,對境內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行為開展監督管理。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管理規定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行為開展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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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資審查
第四條 企業擬通過固定資產投資形成新的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能力(含出口生產能力,下同),應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本條所稱形成新的生產能力包括:
(一)新設立企業并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后從事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
(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或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但許可范圍不包括生產的企業,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后從事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
(三)已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且許可范圍包括生產的企業(以下稱持證生產企業),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后生產能力超出企業最近一次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生產能力或超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能力;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由出資人提出審查申請;存在多個出資人的,由其中的主要出資人或協商確定的一名出資人提出審查申請,并附出資人意見一致的決議。本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由擬實施投資行為的企業提出審查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登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系統提出審查申請,同時報送紙質申請報告5份。
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為企業的,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等,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地點、新形成的生產能力、總投資規模等。
(三)擬投資項目的技術情況。包括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物情況、生產車間總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技術方案、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清單及產品清單(按生產線進行報告)等。
(四)持證生產企業申請時,除前款內容外還應提供:
1.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2.近一年內實際產量、銷量(含出口量)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出口銷量應提供交易合同及海關報關單據;
3.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企業遵守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見。
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審查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不予受理:
(一)投資行為明顯不涉及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不需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
(二)投資行為未按相關規定批準已經實施的;
(三)申請人處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期限內,或按有關規定處于限制申報期限內的;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受理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審查的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國家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政策規定及國家煙草控制的有關要求;
(三)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等;
(四)電子煙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五)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及第三方咨詢機構的技術評估意見;
(六)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查依據。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內容存在不實情形,或申請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持證生產企業近一年內實際產量未達到其最近一次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生產能力75%的。
第十一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二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后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同時抄送申請人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后不予批準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
投資行為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未實施的,申請人可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1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投資行為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未實施且未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的,批準文件到期后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投資行為經審查批準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
(一)設計生產能力超出批準的生產能力;
(二)項目地點發生變更;
(三)工藝技術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申請的審查批準程序參照本章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投資行為涉及外商投資的,其申請和審查還應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電子煙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開展實地檢查:
(一)投資行為經批準后,企業在一年內的產量或銷量超過批準生產能力的;
(二)企業涉嫌未經批準擅自實施投資行為形成新的生產能力,或未按照批準的生產能力實施投資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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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產能報告
第十七條 從事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的企業,以下情形應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企業現有設施設備的生產能力。
(一)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包括申請新辦、變更、延續、恢復營業、補辦)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前;
(二)按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實施完成后;
(三)持證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雖未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但設施設備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企業報告生產能力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能力測算報告;
(二)工廠總平面布置圖;
(三)工藝技術說明,包括:工藝流程及技術方案、工藝設備布置圖、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清單以及產品清單(按車間及生產線進行填寫)等;
(四)能夠說明生產能力的其他材料;
(五)企業近一年內的實際產量、銷量(含出口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報告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應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單位,對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企業的設施設備生產能力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可實施飛行檢查。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有關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產能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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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